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两部门联合发文

为落实《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视实施方案》《儿童青少年视防控光明行动工作方案(2021–2025年)》,规范校园视力检测和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和权益,日,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严禁无资质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学生视等常见病监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要对相关检测机构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无资质的机构入校开展视力检测。学校开展学生视力监测等工作,应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开展。

《通知》要求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营销宣传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视防控健康知识宣传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视治愈”“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表述对儿童青少年视防控产品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

《通知》要求严控视防控产品和服务质量。

禁止向校园提供未获得相关资质的视防控产品和服务。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视防控工作,开展教室照明和读写台灯等健康照明产品、桌椅人体工效学产品、眼视光产品、学用品、验光配镜服务等认证,提升视防控产品质量和视觉健康服务水。健全政府、行业、社会等多层次认证采信机制,广泛宣传获得认证的眼视光产品和服务。

《通知》要求严格视力监测数据安全管理。

监测组织部门、学校和检测机构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加强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处理、应用等全周期安全防护。不得私自对外泄露学生个人和视力等信息,不得与第三方共享用于商业用途,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知》要求严格视力检测与相关服务督导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协同配合,对检测人员资质、工作流程和方法、质量控制以及视防控产品和服务提供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的机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