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过程中造成邻居房屋损坏 谁来赔偿?广东五华法院这样判

雇人来打一口饮水井,但是工人在钻井过程中不慎对附邻居的房屋造成损坏,谁来赔偿?邻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费40万元及鉴定等费用。记者今日获悉,本案经广东五华法院审理后,判决雇佣者和被雇佣者对房屋的损害各承担50%的责任,判决二人分别支付房屋修缮费用31000元及鉴定费13900元。

家住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的甘某旺与甘某林毗邻而居。甘某旺因家庭需要钻井取水自用,便找到黄某为其钻井,为此预交了2000元给黄某。

2021年2月18日上午,黄某的钻井机、风压机等设备进场,在甘某林房屋西北侧约10.6米即甘某旺原小井附的地方进行钻井作业。不料,在钻井作业过程中,造成甘某旺及甘某林等多家人的房屋不同程度损坏。

因协商赔偿无果,甘某林将甘某旺、黄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费40万元及鉴定费用。

经评估鉴定,甘某林房屋等级为B级,个别结构构件评定为危险构件,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受损修缮费用为62000元。本案鉴定费用共计27800元。

甘某林诉称,打井过程中因黄某缺乏相关经验及操作不当,造成其房屋地面下陷、墙体爆缝、主梁断裂,对房屋造成实质的损害,对家庭生活造成不便。

甘某旺认为,打井的位置是黄某选的,应由黄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黄某则辩称,打井位置是他多次与甘某旺确认的,由甘某旺指定的位置,主家说打哪里就打哪里,因为地方的权属主家才知道,不能打错地方。在施工过程中,甘某旺作为雇主缺乏安全意识,也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和方案,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他只同意按照鉴定价格对甘某林进行赔付,且与甘某旺各承担一半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自备钻井设备,按照甘某旺的要求完成钻井工作,符合承揽合同关系。黄某作为承揽人,甘某旺作为定作人,在钻井过程中对甘某林的房屋造成了损害,给甘某林的财产造成了损失,黄某和甘某旺应根据各自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评估甘某林房屋的受损修缮费用为62000元,故黄某二人应赔偿甘某林房屋受损所需的修缮费用为62000元。甘某林坚持要求黄某二人赔偿40万元没有依据。

虽然甘某旺认为是黄某选定钻井位置,但根据庭审笔录可以确认钻井的位置是由甘某旺指定在其原有小井附。再者,钻井的地方究竟是何人使用的,只有定作人才清楚,甘某旺虽然主张是黄某选定地方,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且甘某旺作为定作人,对于最终位置的选定仍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甘某旺作为定作人,指定钻井位置仅距甘某林房屋约10.6米,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为此,法院认定甘某旺、黄某对甘某林的房屋的损害各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决二人分别支付房屋修缮费用31000元及鉴定费13900元给甘某林。

法律知多D: 承揽人造成他人损害应担责 除非定作人也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