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谁规定的?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的名额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各选举单位代表名额比例的分配,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七条规定:“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